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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补贴政策,汽车节能补贴政策山东最新

tamoadmin 2024-07-06 人已围观

简介1.山东省供热条例的第三章 供热用热2.山东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3.2010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自2

1.山东省供热条例的第三章 供热用热

2.山东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3.2010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山东省节能补贴政策,汽车节能补贴政策山东最新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范围

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0.5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时段划分

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小时;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1095小时。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时段,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2023年具体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不满1千伏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其容量补偿电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时段暂保持稳定,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政策。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再执行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时段划分,以及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山东省供热条例的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

(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六)节能表彰、奖励;

(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推广、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车辆;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七)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山东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2010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的中型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

4.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5.将省、市级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参照省级制定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减免2022年度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6.设立50亿元再贴现“专精特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理贴现。

7.设立20亿元再贴现交通物流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签发或收受的票据办理贴现。

8.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向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4个月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最高可提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4%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9.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专项支持文旅项目建设和文旅企业纾困,年内为全省文旅企业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

10.统筹省级乡村振兴战略资金8000万元支持乡村旅游发展,重点用于乡村旅游重点村、景区化村庄和旅游民宿集聚区建设,开展“乡村好时节”品牌系列活动等。

11.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2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

12.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13.支持民航运输业加快恢复发展,对2022年新开、加密和承担重大任务的国际客运航线,给予机场单个航班2-5万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新设立的航空公司运营基地或子公司、分公司,按照“先建后补、先到先得”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积极扩大内外需求

14.支持各市发放消费券,用于零售、餐饮、旅游等消费,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根据各市2022年6月至12月消费券发放及使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鼓励电商平台发放消费券,引导金融机构提供网上支付满减、折扣等优惠。

15.积极扩大汽车消费,制定出台鼓励个人消费者购买汽车的具体支持政策。

16.加快推动家电消费,支持省家电协会联合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惠民让利促销,举办“山东家电服务节”,实施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节能补贴和“家电下乡”等活动,对特定绿色智能机型给予不低于200元补贴。

17.大力促进信息消费,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推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领域的示范性应用解决方案入驻,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2022-2024年,每年遴选不少于5个应用体验中心,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资金补助。

18.在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2022年6月1日—9月30日,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外,全省国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首道门票全部执行不低于5折的票价优惠。省级财政共给予3000万元补助,各市视情予以补助。

19.对预制菜企业技改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5%,给予单个企业项目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支持预制菜企业在电商平台新设网上店铺,对2022年前三季度新设店铺年网零额5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20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举办预制菜美食专享周活动,发放预制菜网上消费“满减券”“折扣券”,省级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支持新上的总投资超1亿元、投资强度超300万元/亩的预制菜项目,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强化土地等要素资源保障。

20.支持餐饮业恢复发展,除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堂食的,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餐饮堂食。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夜间非高峰时段,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合理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

21.支持机电产品、农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利用新业态新模式开拓新市场,鼓励企业采取“前展后仓”方式,在东盟、中东、非洲、俄罗斯、荷兰等公共海外仓设立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对展示场地租金给予不低于70%的资金补贴;鼓励企业面向东盟、中东、俄罗斯等市场,布局建设农产品团购平台或独立站,对企业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最高给予50%的资金补贴。

22.培育认定省级跨境电商孵化机构试点单位,对通过试点单位培训、有新增线上店铺并产生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培训费用最高给予70%的资金补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2日印发

要稳定扩大需求规模,大力优化需求结构,促进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

(一)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一是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稳定群众消费预期。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积极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养老等便民服务,扩大旅游休闲、文化、教育培训、体育健身、信息通信等服务型消费,引导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消费,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三是落实促进消费政策。增加家电下乡品种、扩大补贴范围,延长家电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政策时限,简化手续,强化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四是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发展城市商业新型业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工程,抓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搞好“农超对接”,方便群众消费。五是努力改善消费环境。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点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体系,提高市场应急调控能力。

(二)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一是着力优化投资结构。综合运用产业、土地、金融、节能、环保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交通、能源、农林水利、社会民生、高新技术、技术改造、现代服务业、住宅开发等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防止各种类型的重复建设。二是抓好重点投资项目。强化工作责任,搞好监督检查,所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必须做到“三个百分之百”。政府投资要保重点,主要用于项目续建和工程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三是搞好项目筛选储备。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滚动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充实完善项目库,推进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搞好项目接续。四是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鼓励民间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三)稳定发展对外贸易。一是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稳住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拓展俄罗斯、印度、拉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的机遇,全面开拓东盟市场。支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帮助企业用好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二是调整优化进出口结构。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培育出口产业集群,抓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产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省内紧缺物资进口,增加战略资源储备。三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用好国际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做好国外贷款项目筛选争取工作。四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省内符合国外市场需求的优势产能向境外有序转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外并购,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推进境外工程承包,带动机电产品和劳务出口。五是提升园区开放承载功能。支持各类园区在区位调整、资源整合、产业提升、体制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提高园区集约发展水平。完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功能,烟台保税港区要在年内封关运行。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积极构筑以山东半岛城市群、济南都市圈、黄河三角洲城镇发展区、鲁南城镇带为主体的全省城镇体系。做大做强济南、青岛等区域中心城市,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心镇,增强其带动周边新农村建设的能力。逐步改善农民工就业、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基本生活条件,把城中村、城边村失地居民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和保障范围。抓紧研究制定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的具体措施,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有序转为城镇居民。

(五)发挥财税金融的保障作用。加大财政对结构调整和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用好管好省调控资金,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和财政增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和一般性开支。规范各类政府融资平台,重视防范财政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搞好对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和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机构。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风险保障和管理水平。

文章标签: # 供热 # 企业 # 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