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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鉴定申请书,汽车质量鉴定怎么收费

tamoadmin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2.办理汽车修理店个体户的营业执照需要怎么做3.开个汽修店需要什么手续过程?4.开汽车维修店需要办什么证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一.车辆维修管理(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2.办理汽车修理店个体户的营业执照需要怎么做

3.开个汽修店需要什么手续过程?

4.开汽车维修店需要办什么证

汽车质量鉴定申请书,汽车质量鉴定怎么收费

比较老的标准,将就看吧:车辆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规范

一.车辆维修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一16739.3一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二)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四)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五)监督一、二类维修企业在承修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在用车改装竣工出厂前应当按照竣工汽车的技术要求进行维修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由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并要定期进行检查。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七)组织维修工和检验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1、培训工作由经批准认定的培训中心、技校或学术团体单位进行。

2、开办汽车维修技工和检验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

3、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考试成绩报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汽车维修技术工上岗证》和《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二.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一)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申请筹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单位进行立项筹建审批。

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设任务书、场地总体布置图、站房平面图、工艺布置图等),设备目录及选型(包括提供设备厂家)、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等文件。

(二)对批准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业技术条件,指导申请者配置符合车辆性能检测工艺规程的场地、厂房、设备等技术装备和有关安全、检测工艺规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有关规定对完成筹建的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和审批,认定合格的,发放相应检测范围类别的检测许可证。

(四)组织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检测人员上岗培训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举办,检测人员上岗证由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发放。

(五)监督、检查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并要求其实行检测项目收费明码标价;指导、监督检测站执行有关车辆检测标准、规范;监控检测站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指导检测站掌握车辆检测技术评定标准和采用科学的检测方法;规范检测工艺规程,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检测结果报告的样本,实行检测站长负责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制度。

(六)实行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诊断设备,计量仪器周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三.车辆技术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并按要求和内容及时填写,保证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二)实行车辆定期检测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结合道路运输证的年度审验对车辆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评定出车辆技术等级,并根据车辆技术等级确定其经营资格或经营线路。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全面掌握在用车辆的技术状况。

推广汽车检测诊断技术,实行车辆维修前的状况检测,确定修理作业的范围和程度。

(三)实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监督车辆按规定周期进行二级维护。对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应在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记录”栏中进行签章。

(四)实行车辆视情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内容和项目应是由汽车运输企业或个体业户根据车辆检测后技术状况视情而定,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准作任何硬性干预,但有责任协助技术鉴定,以免造成不适和浪费。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将每季度发生的各种车辆各级修理作业记录汇总上报。

(五)车辆更新和报废。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每年有计划地对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档案统计和实际调查。对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不经济不安全的车辆,要分类登记造册,汇总于《应报废的老旧车辆尚在使用统计表》,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政府,促使其报废更新。

(六)车辆技术经济定额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与修改。

(七)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定期对各项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

四.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一)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及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填写。

1、“托修方”栏填写送修车辆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车牌号码”按交警部门发放的车辆牌照号填写。

3、“车型”栏填写车辆型号,如“东风141”等。

4、“发动机型号、底盘(车身)号”栏按生产厂家编号填写。

5、“维修类别”栏按实际维修所达到类别填写。

6、“维修合同编号”栏填写本次维修所签定的维修合同的文本编号。

7、“接车人”栏填写具体领取修竣车辆的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8、“质量检验员”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质量检验员专用证号章。

9、“出厂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交付托修方的时间(年、月、日)。

10、“竣工日期”栏填写修竣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1、“进厂日期”栏填写承修方承接车辆的时间(年、月、日)。

12、“维修专用发票编号”栏填写由承修方开具的统一维修专用发票的编号。

13、“次数”栏填写按修竣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依次发生的车辆返修序次。

五.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一)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作用和种类。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是企业质量检验员进行维修车辆质检工作的上岗资格证。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分为正证和副证,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二)企业质量检验员的分类。

企业质量检验员分为总质量检验员及质量检验员两类。

(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的填写。

1、“证号”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定。前二位数为地域代号,后四位数为自然序号。

2、“工作单位”栏填写申报质量检验员证的单位全称。

3、“审验”栏加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验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2、《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4、《机动车行驶证》。

5、二块车辆号牌。

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汽车报废办理程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驾照网——汽车报废

办理汽车修理店个体户的营业执照需要怎么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 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略)

附件2: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略)

开个汽修店需要什么手续过程?

办理汽车修理店个体户的营业执照需要怎么做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机动车维修标准规定,机动车维修中包括3类汽车维修和摩托车维修,而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取得《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执照应按照以下流程:1、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字号名称;2、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字号名称分别向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局)申请办理许可档案;3、最后向工商部门提交照片、身份证影印件、场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和房产证影印件)、机动车维修许可档案。

目前工商已经取消所有登记费用。

办理个体汽车修理营业执照 需要什么材料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档案、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30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档案、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3元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办理组织机构程式码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影印件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8元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影印件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参考300元

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国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影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国税局

6、办理地税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影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

(5)章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50元(各别地区不收费)

办理地点:当地地税局

7、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影印件

(3)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影印件

(5)章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方便自己的就近银行

办理费用:一般都不收费

大概办下来要600元吧

请问开个汽车修理店,个人的小修理店,怎么办理营业执照?

你办营业执照大致步骤如下:

1、去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修理店名。

2、去交通局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取得上述证件之后,回到工商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经营场所的场地证明档案,租赁合同原件和影印件,证件相片一张,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影印件。

4、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15块/证。

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影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个人想开个汽车修理店,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机动车维修经营依照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专案实行分类许可。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置,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申请资料

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开业申请审批表。

2.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证明(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3.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及其影印件。

4.与申请专案适应的装置明细表以及有关鉴定证明。

5.健全的质量,安全,环保,档案,装置,配件,人员培训,业务受理,使用者抱怨受理及服务承诺等制度。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

3.运营机构受理,并现场核查,签署核查意见。

4.运管机构做出许可或不允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办证件步骤

1.先到当地的工商所去核准字号名称,你从事经营的地方字号名称多起几个,因为若有重名的你就没法用。经过工商局核准的字号名称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拿着字号名称核准书,到交通局办理行业维修证,然后拿着一英寸照片3张,身份证影印件2张,交通局颁发的前置审批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影印件一份及字号名称核准书,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2.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很简单。再办《组织机构程式码证》,你的手续齐全了!

3.如果您要开的是二类修理厂(二类才具备钣金资格),需要去当地的工商局去申请营业执照,然后还要到交通局去申请特种营业执照!带上修理工资格证书,就是钣金工和修理工的技工证书(最低4级)。

(5)办证费用

1.办理地税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租房协议原件及影印件一份,会计证影印件一份,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收费:40元

2.办理国税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一份,租房协议原件及影印件一份,会计证影印件一份,组织机构程式码证影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收费:40元

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证,超过日期可能要罚款的。办理国,地税登记证时还需要携带公章。

(6)证件稽核及税收问题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已经取消,只需要每年3月份到当地工商所,对你的个体营业执照验证贴画,费用不高。切记开业前办理好各种证件,否则就是无证经营,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

2.你如果每月的经营金额不超过5000元,那就不用缴税,国家有规定。

注意:各地政策或有出入,具体参考当地政策。

如何办理汽车修理营业执照,

如果是个体的,那在同一个地区就办不出两个店的执照来。如果是公司的,那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的执照。

个体汽车修理店营业执照,发票申请程式,发票税率?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根据上述规定,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的营范围和规模确定,因此,您是否可换成机打发票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税管员。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及加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国税发票,在您的经营范围内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定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汽车修理美容店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问问有没有行业程式码证!即可,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有贵有便宜的,最好找一个懂的问问,因为这根本就没有一个准,本人没有做过生意,做为一个初学者进入时,打听才知道不知道谁说的对,有收5000左右的,也有说超过1万的,我的二哥说不用主动去办,有人上门办,这样也不贵1500左右,真不知哪个才是全国的统一标准?

德阳汽车修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流程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

需要准备房照影印件,(是租的房子还要租房协议书)

身份证影印2张

一寸照片5张.

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现在好象还得办行业程式码证,在质检局。钱一般好多地方都不一样,有很小差别,500到1000之间。

具体流程:

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首先,申请人持档案、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档案、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档案也比较多。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 *** 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档案。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档案。

(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地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可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到银行开户

经营者将所拥有的资金存进自己选定的银行并开设银行帐户。

3、办理《法人程式码证书

根据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和保护企业法人的权力不受侵犯,经营者还需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程式码证书》。申领组织机构程式码证书时,企业须提交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热照,携带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程式码证或影印件

4、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办证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分局领取并填写《个人税务登记表》,附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到“税务登记”视窗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企业办证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全国统一程式码证、法人证书及企业公章,到地方税务局领取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表》,领取微机编码及纳税专户帐号。再带《企业税务登记表》及上述附属资料到市局办证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

(1)组织员工到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身体检查,以办理个人健康合格证

(2)企业向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6、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7、申请开业登记表

办完以上手续后,标志著一家企业所需的各职能部门的批准已完成,即可到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申请企业登记表》,准备择日开业。

汽车修理店没有营业执照可以签维修合同吗

该店不具备签订维修合同主体资格,所签订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法律不会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是为了保证修理质量、约束脩理行为和付款义务,所定协议双方应该遵守。在这种近似“黑店”的地方修理,只能“听天由命”,谈不上“正规”步骤。你接受有问题可以“私了”就签协议。

我想在汨罗开一家汽车修理店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到当地工商局,领取表格,然后到你店面所在管委会盖章,然后带着你的身份证影印件,你的助理等级证书,到工商局申请办理

开汽车维修店需要办什么证

开汽修店营业执照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开汽修店申请资料

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开业申请审批表。

2.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证明(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3.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与申请项目适应的设备明细表以及有关鉴定证明。

5.健全的质量,安全,环保,档案,设备,配件,人员培训,业务受理,用户抱怨受理及服务承诺等制度。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开汽修店办理营业执照流程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

3.运营机构受理,并现场核查,签署核查意见。

4.运管机构做出许可或不允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开汽修店办证件步骤

1.先到当地的工商所去核准字号名称,你从事经营的地方字号名称多起几个,因为若有重名的你就没法用。

经过工商局核准的字号名称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拿着字号名称核准书,到交通局办理行业维修证,然后拿着一英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交通局颁发的前置审批手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字号名称核准书,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2.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很简单。

再办《组织机构代码证》,你的手续齐全了!

3.如果您要开的是二类修理厂(二类才具备钣金资格),需要去当地的工商局去申请营业执照,然后还要到交通局去申请特种营业执照!带上修理工资格证书,就是钣金工和修理工的技工证书(最低4级)。

需要以下材料:机构代码证、汽车修理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开维修店需要到所在地区县级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办公室处办理相关的手续。具体的手续流程如下:①首先递交书面的申请;②将申请表递交到汽修办,汽修办会根据提交的申请表整合出一套完整且标准格式的申报资料,再根据需求对资料进行认真的填报;③汽修办的工作人员会到汽修厂进行实地的考察以及对硬件的设施进行检测,查看是否符合申报的开业条件,并且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以及整改;④经过汽修办验收成功判定符合开业的条件后,可颁发《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⑤凭着经营许可证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并到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务的登记申报。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文章标签: # 维修 # 机动车 # 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