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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免费的-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

tamoadmin 2024-09-06 人已围观

简介1.汽车租赁行业涉税需要交的有哪些2.租车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3.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你有什么想说的?4.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条例,急!5.汽车租赁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求告知,谢谢!6.怎么申请办理汽车租赁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租赁行业涉税需要交的有哪些汽车租赁按租用方式划分为:自驾租车、代驾租车(也称为陪驾租车)。各租赁公司对这两种租车方式有各自的规定。那么汽车租赁行业主要交哪些

1.汽车租赁行业涉税需要交的有哪些

2.租车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你有什么想说的?

4.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条例,急!

5.汽车租赁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求告知,谢谢!

6.怎么申请办理汽车租赁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汽车租赁行业涉税需要交的有哪些

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免费的-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按租用方式划分为:自驾租车、代驾租车(也称为陪驾租车)。各租赁公司对这两种租车方式有各自的规定。那么汽车租赁行业主要交哪些税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汽车租赁行业涉税,希望能帮到你。

汽车租赁行业涉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为避免长途驾车劳顿,"异地飞机或高铁目的地租车"的出行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互联网平台的强力推进,也成为汽车租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因省力、省事、省心、经济,汽车租赁行业方兴未艾。汽车租赁服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和筹划,是该行业 财务管理 工作的一大难点。通过与相关从业者的沟通,初步罗列以下12个问题:

 一、汽车租赁公司服务用车如果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如何纳税,成本如何扣除?

 二、汽车租赁公司的三大业务:租车业务、包车业务(含司机)、其他服务(如导游等)如何纳税?如何核算?

 三、租赁公司同时提供用车租赁信息平台服务,如何征税?

 四、租车跨区域提供劳务,纳税地点?

 五、租车公司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点如何纳税?如果相互之间车辆、司机借调使用,如何纳税?

 六、汽车租赁公司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七、如果车辆租自个人,油费、过路费如何列支?

 八、如果车辆租自个人,出现故障,维修费可否列支?

 九、车辆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和公司名义购买,哪个更划算?

 十、汽车租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负轻,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

 十一、车船税方面,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十二、车辆购置税计算 方法 ,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一、汽车租赁公司服务用车如果是由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如何纳税,成本如何扣除?

 1、如果以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租车或包车服务,则租赁公司需全额确认服务收入,其成本费用为租赁公司向所租用车辆的所有者实际支付的租金,包括向兼职司机支付的劳务费用。

 会计成本费用确认:需取得相关支出发生的真实性证明,如租赁 服务合同 、支付流水、签收依据等。

 所得税前扣除:需提供真实合法票据,即提供车辆的单位开具或个人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的增值税。

 个人流程:持及合同等材料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申请代开,在起征点以上,增值税征收率为3%,附加税费为0.36%,水利基金0.1%、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一般为(收入-扣除费用)*20%。扣除费用4000元以下为800元,以上为收入的20%。部分地区实行核定征收,税率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

 2、如果汽车租赁公司仅对客户提供租赁信息,收取平台信息服务费,对外承接业务由第三方提供,则成本费用为提供租赁信息相关的运转费用。

 二、租车业务、包车业务(含司机)、其他服务(如导游等)如何纳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业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汽车租赁服务(需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即向客户提供商务用车、旅游用车、机场接送专车等租车服务。该应税服务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3]106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其二,为客户提供导游、商务会务、婚庆礼仪等相关服务。这里严格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界定,属于营改增的,按照实际业务性质和身份,确认适用的增值税率和征收率;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仍缴纳营业税;

 其三,提供包车(既提供运输车辆,又提供司机)服务。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需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如果公司既有租车服务,又有包车服务,需分别核算不同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公司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服务,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

 会计科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下可设四个明细科目:

 --汽车租赁收入(核算对外租赁汽车取得的营业收入)

 --包车收入(核算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增值税范围其他服务(提供物流服务、 文化 创意服务相关的服务事项)

 --营业税范围服务(提供导游等一般生活)

 三、租赁公司同时提供用车供需信息平台服务,如何征税?

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模式

 1、平台模式:租赁公司建立互联网信息平台(如滴滴打车),为司机(及运输公司)、乘客(含所在公司)提供撮合信息,资金划给平台公司,只收取平台信息费,其余费用均转付给提供运输的公司和司机。(不考虑其他资质管理需求)。提供汽车运输服务的公司(或司机)对乘客开具全额增值税(税率为11%),平台按收取的信息费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增值税给汽车运输公司,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直营模式:租赁公司既是平台公司,又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如快车)。这种模式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定。该模式如上"提供包车服务"。

 四、租车跨区域提供服务,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应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相互之间车辆调用、司机相互借调是否涉税?

 总分机构在不同域,如果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由总机构所在地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用连锁经营的),可以相互调用车辆或司机,不存在纳税义务;

 如果未经批准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的,则相互之间调用视同相互之间存在租赁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具体见上述相关解释。

 六、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七、租用车辆对外提供租车服务途中加油、过路费如何列支和税务处理?

 汽车租赁公司对外提供租车服务,其服务车辆非自有(向别的租车公司或个人临时调用),途中加油、过路费视汽车租赁公司与车辆提供者的合同约定。如果租车费包含了油费、过路费等,则费用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如果费用由汽车公司租赁承担的,则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

 八、汽车租赁公司如系长期租用个人的车辆,在租用过程中,车辆出现故障,可否由汽车租赁公司列支维修费、保养费?

 因汽车所有者为个人,其车辆维修费用、保养费用应由所有人承担;但如长期租用,可将相关维修保养费用纳入租赁费总额之中,间接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九、车辆是以股东个人名义购买好,还是以公司名义购买好?

 这个问题其实不冲突。个人有需要,财力许可,可以购车;汽车租赁公司业务需要,更需要购置车辆作为经营业务主要设备。两者所有权主体不同、收益人也不同。

 但是作为汽车租赁公司,如果以自身名义购车,如系一般纳税人,外购增值税专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交增值税;车辆折旧费用可以用于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的,在不的情况下,相关车辆折旧费用不能扣除,增值税也无法抵扣。

 如果前期车主已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小车,也可以作价销售给汽车租赁公司。

 十、汽车租赁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一般纳税人好?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先计算一下不同服务的实际税负比较:

 (一)租车服务。税率为17%。如租车服务不含税销售为S1,公司取得的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票的成本为C1,则税负相同的临界点为:

 S1*17%-C1*17%=S*3%,可得出C1/S=14/17=0.8235.

 即:当租车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的成本为销售额的0.8235以上时,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包车服务。税率为11%,同样可以得到税负相同时的临界点为:

 C1/S2=8/17=0.4706.

 即:当包车服务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的成本为销售额的0.4706以上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其他服务。税率为6%,税负临界点如下:

 C1/S3=3/17=0.1765

 即:当其他服务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的成本高于销售额的0.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注:上图17%斜线为租车税负率,11%为包车服务税负率,6%为其他服务税负率,3%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

 (四)如公司三项业务均有,租车服务收入占50%、包车服务占30%,其他服务占20%,则加权平均的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的成本占收入比率为:

 0.8235*0.5 0.4706*0.3 0.1765*0.2=0.6824

 即:当汽车租赁公司三项业务均存在,且三项收入占比大致为上述结构时,当公司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占公司收入的比率为0.6824以上时,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

 如何判断税负更低,需要结合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进项税额占比。同时,公司还需要结合自身所处阶段、汽车等动产设备投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另,如果股东同时拥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租赁公司,则处理会相对灵活,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十一、车船税如何缴纳,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车船税目如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0元至3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00元至5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60元至66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660元至12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1200元至2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2400元至36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3600元至540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税目:商用车客车计税单位:每辆年基准税额:480元至1440元备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税目:商用车货车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16元至120元备注: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有关车船税减免规定如下: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十二、车辆购置税计算方法,其是否存在减免税优惠

 (一)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根据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公告2014年第53号)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汽车租赁的 保险 常识

 确切的说,租车公司提供的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一个撞车车损放弃索赔协议(collision damage waiver),即如果发生,车辆受损,你不用向保险公司赔偿修车或所租车辆报废的损失。接受这个协议意味着你要向租车公司在租车费的基础上再每天付16元到23元不等的费用。

 事实上,许多情况下,你没有必要购买这种保险的。所以在决定租车前,你最好问一下自己的汽车保险和你的公司,看一下他们是否提供相同的保险。

 比如说,如果你仔细研究American Express有关租车保险条款,你会发现公司只是为你的租车提供保险,它不提供第三方索赔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你卷入,你撞坏了别人的车,公司不提供索赔,他们只负责赔偿你租的车。当然American Express也对你所租的车提供防盗保险。那么谁来赔偿被你租的车撞坏的其他车辆,以及被撞车中的人呢?那就要看你现有的汽车保险了。许多情况下,你的汽车保险会保护你。一定要注意,你购买了足够的第三方责任险。在国内,法律规定最低责任险是20万,但是许多经纪公司建议购买1百万到2百万。但是有可能你自己汽车保险不支付你所租车辆的损坏。这就是为什么你需要另买保险。让你的汽车保险经纪或代理在你现有的保单上加上保险第27条款(27 Endorsement)。这一额外保险为你在加拿大和美国(包括夏威夷)租用的车辆提供保险。但是只限于此,到其他国家就不行。注意,你租车必须是以你的名义租用。如果两个朋友共同名义租车,两人都必须在自己的车险上加上27条款。这一额外保险并不贵(一年25元)。但是却为你租车期间所租用的车辆提供保险了。

 租车公司是不提供出售保险业务的。撞车损毁弃权书不是保险,只是一个租车协定,减少或去除因撞车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租车公司让你购买他们公司汽车保险的垫底费。

 但是依靠自己的保险公司也有不好的地方。如果在撞车事故中,你负有全责,那对你的驾驶记录就有影响,因为你的保险公司要支付赔偿。如果你买了撞车车损放弃索赔协议,即使出,它也不会影响你保险记录。

 你也可以不购买这个撞车车损放弃索赔协议,而考虑公司提供的租车保险保护。但是必须了解你公司提供什么,各个公司不同,所以一定要仔细研究。公司的各种保险条款和细节都可以在网上查到。

汽车租赁的急救良方

 底盘机件损坏时会有几种不同的故障情况,对于不同的故障情况就要取不同的急救方法。

 一、离合器摩擦片烧蚀打滑,对烧蚀不太严重的摩擦片,可翻面使用。如烧蚀严重,可用棉布或帆布数层(其厚度应与原摩擦片一致),用钢丝或铁丝穿过钢片上的孔,使其固定。驾驶车辆时应做到起步平稳,换挡动作迅速。

 二、制动分泵漏制动液或分泵管路折断,可在分泵管路接头处用铁皮、铜皮做个小垫子,将管路堵死,再旋紧螺钉,或者将断口夹扁、卷曲堵漏,使该轮不起制动用作。但这样做可能会造成单边制动,驾驶时要注意安全。

 三、横拉杆球节断损,在保险杠或 其它 不影响行驶的地方,卸下一只与球节总长度相似的螺钉,取代断损的球节,装上转向节臂与螺母后,将螺钉露出部分用锤子铆好。三轴汽车差速器齿轮损坏,如中、后桥差速器损坏任何一只,都可将该桥传动轴和半轴拆下,继续行驶。若前差速器损坏,可将轮毂接合盘拆下后继续行驶。

 四、制动总泵缺制动液,可用酒精或白酒代替,特殊情况下可用清水代替。制动皮碗发涨,将发涨的皮碗放在热水中浸泡10分钟-20分钟,将皮碗上的含油成分去掉,这样就可以使皮碗恢复原来的尺寸。

租车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一、注册汽车租赁公司条件:

1、拥有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2、拥有的汽车应是新车或使用过的车是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3、公司应有流动资金(不少于汽车价值的5%);

4、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5、有专业的人员。

二、注册汽车租赁公司准备材料:1、公司名称在线核准;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复印件;3、全体股东原件;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股东占公司股份的安排);5、公司经营范围;

申请注册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企业租赁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各种品牌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维修及保养,机动车美容、装潢及其用品,汽车服务连锁,汽车零部件等。办理了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经营资质。

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你有什么想说的?

[汽车之家?行业]?8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宏光MINI?EV』

伴随着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的推进和分时租赁市场规模地不断扩大,近年来,日常出行、公务活动及旅游休闲等场景下,对于小微型客车的需求都在不断提升。根据2019年道路运输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据研究机构统计,全国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为20万辆。

但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法规体系不完善、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需办理企业经营和车辆备案;进一步细化了对承租人和驾驶人的身份查验要求;明确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对计程计时、支付结算和收取的用户资金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等。

为了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解决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bike@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编译/汽车之家?翁萌)

陕西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条例,急!

看看这个是不是

(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

二十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第十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的审批。”

3.删去第十四条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和驾驶证取得的前置条件的规定。

4.删去第十五条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定期审验制度的规定。

5.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第五十二条中“并处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

8.第九条、第十三条中“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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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是指为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权。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业应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

各级人民应当合理配置道路运输,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实行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

(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市(地区)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配载货运线路专营;

(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经营。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变更经营类别、范围、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经营许可手续。

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三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营。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活动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道路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业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证件,方可上岗。

汽车驾驶人员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报考驾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是指运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运载旅客的活动。

第十七条 固定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非固定班线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旅客需求,选择经济合理的线路运行。

第十八条 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志牌,公布票价,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旅游车辆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旅游运输标志牌。

第十九条 班线客运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站经营,不得擅自在站外停放。

客运车辆途经城区需要设立路边停靠站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城建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载货车辆及其他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车辆不得经营旅客运输。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员、超载;

(二)兜圈绕行,招揽旅客;

(三)以欺骗、强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四)无故终止运输或者中途更换车辆,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其他车辆或者双倍退还票款。因行车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行包灭失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维护车内秩序,并取措施,保护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保障行车安全。

客运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规范服务、礼貌待客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进入汽车客运站候车、乘车。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和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货物的种类,提供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车辆。不得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业务。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必须签写货物运单并随车携带。承运人运输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承运人不得承运国家明令禁运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零担货运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班运行,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特种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运危险品,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安装危险品运输标志。

第三十一条 货物运输期间,因承运人的责任而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车辆维修及检测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技术类别挂牌经营,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

第三十四条 车辆维修实行维修合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质量保证期制度和竣工质量检测制度。维修的车辆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故障的,承修人应当无偿返修;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营业性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营运。

第三十六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和检测技术标准,对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第六章 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十七条 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搬运装卸人员作业不当造成货差、货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危险品、大件等特种货物搬运装卸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专用工具和防护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专用设备操作证。

第三十九条 客运、货运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网络建设规划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设立。

客运、货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文明经营,不得拒绝经核准的营业性车辆进站经营。

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旅客携带的危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汽车客运站对危禁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客运、货运站(场),未经投资者同意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一条 运输信息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因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及工具。

第四十四条 客货运输代理、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在发生运输商务事故赔偿时,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承运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汽车清洗、装饰的经营者,应当有专用场地和专用设施。

第四十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执行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并按核定的教学范围培训驾驶员。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给培训结业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应当主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场站(点)进行。

根据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需要,经省人民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上路巡查,但是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上路巡查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制定。

第四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或者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用于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扣押营运车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

(一) 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二)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 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扣押当事人车辆,必须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扣押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当日退还扣押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帮助承运人联系车辆,对被扣押的车辆的乘客和货物及时转运;承运货物属于易腐烂、变质的,应当妥善处理;属于危险物品的,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处理。扣押车辆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因道路输运管理机构违法扣押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当事人在九十日内不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拍卖被扣押的车辆。拍卖所得,抵交罚款后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当事人;不足抵交罚款的,应当予以追缴。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和投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未随车携带的;

(二)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的班次、站点运行的;

(三)承运人不签写货物运单或者不随车携带的;

(四)客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放置营运线路标志牌、张贴票价表和未标明经营单位、举报监督电话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维修经营者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承修车辆、不按规定与托修人签订合同或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车辆的;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者持无效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三)客运车辆超员、超载,兜圈绕行或者以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招揽旅客;

(四)未经审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五)营业性车辆不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者技术等级评定的;

(六)客运经营者无故终止运输或者将旅客转由其他经营者运送的;

(七)不如实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责令停业一至三个月:

(一)变更经营或者停业而不办理变更、停业手续的;

(二)经营者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线路、类别的;

(三)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货运输的;

(四)擅自改变客运、货运站(场)使用性质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货物运单的;

(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对未经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发给培训结业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或者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的;

(八)危险品运输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车辆的;

(九)经营者垄断货源,强行代办运输业务的;

(十)客货运输代理、联运经营者,将其受理的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一)汽车客运站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不符合技术等级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

(三)承修报废车辆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

违法行为已作处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对责令停业、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罚款三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擅自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运输的;

(三)违法设站、设卡、拦截车辆滥施处罚和处罚明显失当的;

(四)无法律法规依据收费、罚款或者罚款不上缴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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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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