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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全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tamoadmin 2024-09-11 人已围观

简介1.存在安全隐患 奔驰将召回多款进口车型2.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加强3.由召回引发的思考 汽车安全质量问题真需要老生常谈吗?4.产品召回的召回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奔驰将召回多款进口车型 [汽车之家?资讯]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召回部分进口A级、GLE?

1.存在安全隐患 奔驰将召回多款进口车型

2.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加强

3.由召回引发的思考 汽车安全质量问题真需要老生常谈吗?

4.产品召回的召回规定

存在安全隐患 奔驰将召回多款进口车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全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汽车之家?资讯]日前,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召回部分进口A级、GLE?SUV、C级、GLC?SUV车辆。具体信息如下:

召回时间:

(一)自2020年12月4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的部分进口A级车辆,共计19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发动机舱保险丝盒的螺纹连接因可能不符合规范而逐渐松动。由此,车辆行驶中的振动可能会造成发动机舱保险丝盒中的保险丝损坏,极端情况下会影响车辆的部分功能,包括发动机运行、转向助力、ESP系统和主动式制动系统等,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检查发动机舱保险丝盒的螺纹连接情况,如不正确则予以校正,以消除安全隐患。

召回时间:

(二)自2020年12月4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部分进口GLE?SUV车辆,共计314辆。

召回原因:

本次召回范围内车辆的第二排座椅中间乘坐位置安全带用双锁扣配置,双锁扣可能会在乘客系安全带时被推入车身与座垫之间的缝隙中,如果乘客无法取出锁扣则无法正常使用该安全带,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对双锁扣位置进行调节,以消除安全隐患。

召回时间:

(三)自2020年12月29日起,召回生产日期在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的部分进口C级、GLC?SUV车辆,共计275辆。

召回原因:

由于供应商生产偏差,可能造成本次召回范围内部分车辆的转向控制单元线束绝缘层受损,存在水汽进入线束甚至转向控制单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导致车辆失去转向助力,增加车辆发生碰撞风险;此外,如果线束发生短路,则不能完全排除潜在的起火风险,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办法: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通过授权经销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检查转向控制单元线束的情况,如已破损则更换线束,以消除安全隐患。

梅赛德斯-奔驰授权服务中心将通过挂号信等方式,通知有关用户此次召回事宜。用户可以通过座机或手机,拨打服务热线:400-818-1188?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此外,也可登录网站dpac.samr.gov.cn、.recall.org.cn,关注微信公众号(SAMRDPAC),了解更多信息,反映缺陷线索。(编译/汽车之家?毕业)

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加强

[汽车之家?行业]?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通知提到,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汽车远程升级(Over-The-Air,以下简称OTA)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加强监管,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用OTA方式对已售车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从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OTA技术服务活动,生产者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补充备案。?

二、生产者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制定召回,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备案,依法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产者应当再次取召回措施。?

三、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车辆或OTA实施过程中的车辆,在中国市场上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四、消费者、零部件生产者、软件与系统或数据服务商等获知生产者用OTA方式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五、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并加强相关的召回监督工作。如发现生产者存在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编辑点评:

汽车行业智能化、网联化的大趋势下,OTA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正在朝向“标配”的定位迈进。在这种大规模的普及下,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而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了对OTA问题的监管,将进一步合理规范车企的行为,更全面地保障消费者用车安全。(消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译/汽车之家?才丽媛)

由召回引发的思考 汽车安全质量问题真需要老生常谈吗?

易车原创?汽车质量和安全,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汽车的百年发展史中,厂家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提升着汽车的产品力与安全性,比如对于座椅的改进、三点式安全带的诞生、车身结构件强度的不断提升,更多主被动安全功能的配置、各种各样的测试等等,但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零配件匹配也带来了质量等方面的隐患,那么当车辆出现安全或者质量隐患时又该如何呢,来自厂家的召回成为了一个比较行之有效的手段。

汽车召回制度,最早始于60年代的美国,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并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时,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2002年奔驰MB100曾表现出当时中国在召回方面的尴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后我国汽车召回逐步走上正规

但就是一项看起来很平常的举措,在我国曾一度变得比较尴尬,此前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不少国际上的大规模汽车召回中,有些厂家对中国和国外的态度都会有所不同,而在国外非常正常的召回,在中国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能被成为“厂商良心条款”,如果履行召回义务,反倒成了一种高姿态的表示,换句话说,其实不履行召回,在当时国内也无法对其取任何处罚措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汽车召回始于是2004年3月15日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我国的汽车召回开始逐步走上正轨。

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中,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比如国内版本车型在全球召回时达不到基本召回要求,甚至有在315前夕厂家组队式的“集体作秀”,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日益完善,中国市场愈发重要,中国消费者对于车的要求和了解越来越高,这样的情况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由于企业的思维所致,不少企业还处于被动召回的阶段,我们就来看看几例由媒体曝光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后厂家取行动的案例。

发动机缺陷导致进气管进水:

此前315晚会曾报道过大众途锐汽车被曝光发动机进水问题,央视记者访了福建、陕西、广东、上海等多位维权车主,称因该车的进气口设计问题,洗车时或在雨中,发动机会发生进水问题,车辆发生故障。

媒体曝光的途锐发动机设计缺陷问题

究其原因,部分车辆由于安装在发动机进气管底部的排水阀容易被堵塞,导致下雨、洗车等情况水可能从大灯间隙流入进气管且无法通过排水阀有效排出,导致空气滤清器浸水,从而在发动机起动或加速时,水可能会被吸入到发动机中导致发动机损坏进而熄火,存在安全隐患。

当晚大众汽车做出声明,他们高度重视并充分意识到在处理客户诉求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同时对因相关途锐车辆空气滤芯进水问题,给车主造成的不便及困扰再次表示诚挚的歉意。针对上述缺陷问题,大众汽车于3月16日起开设一对一处理“专属通道”,并向国家相关部门备案了召回,于2018年4月30日开始实施。

变速箱故障

2015年曝光的揽胜极光变速箱故障问题

2015年曝出了路虎揽胜极光变速箱故障的问题,该故障会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去动力,以及发生倒车失灵等现象,对日常行车会有较大隐患,这件事经315晚会曝光后,捷豹路虎当晚发表公文,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自19日开始召回极光共计36451辆。

对此,官方宣称,对于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型,由于在某种使用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变速器故障灯亮,并出现换挡性能下降、变速箱噪音等系列问题,相关故障是因变速器软件不匹配导致,捷豹路虎将为涉及范围内所有车辆进行免费检测并进行软件升级,以解决这一问题。

新车生锈问题

2013年曝光的江淮同悦生锈问题

2013年爆出了江淮同悦新车生锈问题严重的现象,对于车辆来说,如何做好防腐防锈非常重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车企会用诸多的方法,比如对白车身进行电泳处理、用镀锌钢板、使用空腔注腊、防腐胶等工艺,但当时江淮并未使用镀锌钢板,且内表面存在油漆不充分的问题,导致车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出现了由内而外的锈蚀,严重者甚至车体会出现窟窿,该被央视315晚会曝光。

江淮汽车于次日发表声明,宣布就已销售的同悦轿车车身锈蚀问题实施召回,各服务网点将会主动联系同悦客户,对锈蚀车辆取包括免费更换车身等措施在内的服务手段,确保达到国家相关的使用标准要求。

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对于过去由媒体报道之后引起连串社会反响、厂家才会被动有所动作而言,在这个信息爆炸、自媒体的时代,可能一条抖音、微博引发的“人肉搜索”都可能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力,机油乳化/增多所衍生的“机油症候群”、更严苛碰撞标准之下众多车辆折戟、碰撞结果偏差背后各家机构纷繁复杂的关系、电动汽车频繁起火等皆出自于此,越来越多的厂家也都深谙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真谛,明白了只有真正在车型产品力上下功夫,把产品做好,解决已经发生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出现问题之后积极地面对才是最切实有效的方法、以召回为例,我们所看到的越来越多的车企召回等行为,都代表着汽车行业总体在向一个良性的方向在发展。

车企召回已经逐渐成为常态

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车企在发现问题后取主动面对、积极解决的方式,而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上,越来越多的厂家取了主动召回的方式,我们可以看看仅仅最近几个月时间,车企们都有哪些召回动作:

东风小康主动召回风光580近10万辆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决定自2020年7月3日起,召回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生产的风光580 1.5T CVT汽车,共计524辆。

东风小康召回524辆风光580

召回原因是由于部分车辆CVT主线束端子因防护问题可能出现变形和污染,在极端情况下,自动变速器控制单元的低电压供电比波动超出TCU电压阈值范围,可能导致车辆动力中断,存在安全隐患。?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检查TCU故障码、变速器主线束外部端子和驾驶模式传感器,并升级TCU软件,对损坏的变速器主线束外部端子和驾驶模式传感器给予免费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奔驰主动召回国产/进口车型近67万辆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将自2020年12月18日起召回C级、E级、GLC

产品召回的召回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它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04年3月12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会同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

第二十八条制造商按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取其他补救措施。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制造商按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四十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获得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起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于2012年10月10日获得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全面参与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开展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先后在监管模式、召回程序、风险评估、罚则依据等一系列核心技术问题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顺利出台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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